孙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及时搜集证据,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6
浏览量:742

案件描述

二0一五年国庆节刚过,F某(女方)通过朋友联系到孙律师,并提出在办公室会见不方便,到某茶楼会见。孙律师如约到某茶楼。经过初步交谈得知F某与L某登记结婚已达20年,从二00八年下半年开始即便在一个城市里,相距不到两公里,双方基本也不联系,F某务工暂住娘家,小孩一直由F某直接抚养。因小孩长大,生活开支较大,一人支撑较为困难,向男方索要小孩生活费,遭致男方拒绝辱骂,心灰意冷于是想提出离婚。

孙律师与F某签订委托后,指导F某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警方笔录,并电话联系L某(F某的问题由孙律师设计,同时电话录音)。随后到房管部门调查L某的房屋等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得知L某在某公立事业单位上班,利用业务管理关系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走访其客户发现L某在本市三家银行开立有账户。随后草拟起诉状、准备证据清单,向法院起诉后,随即申请调查L某的一行账户。

开庭时,被告L某一方面认为感情很好,面对F某的租房证明、单位证明、电话录音无言以对。在财产方面,被告斥责女方F某没有任何贡献,所有积蓄系其勤劳致富所得。孙律师在庭上一一予以驳斥,女方收入有限,即便如此还要租房,承担自己和小孩的生活开支。七年来,男方仅给过小孩1000元,没有尽到抚育小孩的责任。

附起诉状:

原告:F某,女,汉族,1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住某市某区某街某号,联系电话********。

被告:L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住某市某区某街某局宿舍,某局干部,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子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年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双方在某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某婚结字****2)。一九九**年*月*日,婚生子某某出生。

结婚后,双方为琐事经常争吵,二00*年下半年原告将某某带回娘家居住。后原告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为此双方经常争吵甚至打架,被告多次要求离婚,但拒绝支付抚养费,甚至多次到原告娘家大吵大闹。

二00**年上半年开始至今,原被告双方很少联系,即便路上相见,也不说话。后双方多次仅电话联系协商离婚,但被告提出许多无理要求,不了了之。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伤害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为此分居长达**年,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五年十月**日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子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判决某某路某某号某栋1单元305号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25万;某某小车一辆(车牌号***)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12万;共同存款80万,被告支付原告40万。

律师观点分析

1、离婚案件,需要证明感情破裂。一般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分居达两年,可以证人证言证明,但需要租房合同、单位证明等书证等佐证。

2、财产问题。财产的范围到底是哪些。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是共同财产。不动产只要知道具体地址,律师可以查询得到。而银行存款属于个人隐私,律师不得直接查询,但只要知道线索,完全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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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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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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