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精准辩护终缓刑,被告免于监狱坐牢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浏览量:1081

【案情简介】

2015年夏天的某下午,J市一咖啡馆里,一男子将一大行李袋假钞交给一中年女子,中年女子将10万现金交给一男,随后双方离开咖啡馆。该女子与同伴返回Y市途中,发现行李袋中假钞系冥钞……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委托说明】

2016年元月某天早晨八点左右,一中年男子慕名找到孙律师办公室。简单陈述案情后,该男子请求孙律师尽最大努力为嫌疑人辩护。孙律师为其分析案情: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数额已经达到特别巨大标准,但系受骗犯罪,且犯罪未遂,可以尽最大努力判处缓刑,但犯该罪的,必须判处罚金,家属需准备一定现金缴纳罚金。该男子称咨询了七八个律师,认为孙律师讲到点子上,而且实事求是,风险等交代很清楚,值得信赖,当即签订了刑事辩护合同,随后一同赶往J市某区看守所。

【开庭前准备】

经过会见,嫌疑人充分了解了刑法规定,认识到对自己有利的几点,坚定罪行轻缓的信心。不久,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一时间孙律师与主办检察官联系,当面沟通后提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随后,该检察官向检委会提交讨论。起诉意见书大部分采纳了孙律师意见,但不同意判处缓刑。

【律师有效精准辩护】

购买假币罪假币数额达到巨大,仅数额看则重罚,但受害人系受骗购买假币,冥钞系对象不能犯。本案重点在于量刑辩护,争取量刑三年以下,争取缓刑。

庭审中,孙律师围绕L某受骗、出资额、配合侦查机关抓获骗子等集中发问,庭审中,三审判员不停点头,对案件真实情况有了初步了解。

质证完,庭审辩论中孙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L某的罪名无异议,对于L某出资购买假币的数额、及共同犯罪范围内的数额认定有不同看法。L某与T不是共同犯罪,仅为同时犯,即与其他被告同时购买假币,对T购买假币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和T对购买的数量作任何谋划,应当就她自己的出资的2.5万承担责任。如果与T是共同犯罪,那么假设T出资15万,L某是否还应当对T的15万承担责任?应认定L购买假币面额为10万元,为数额巨大。

2、L某系不能犯未遂,无法对社会造成危害。被告人L某购买到的假币为白纸或冥币,根本不能当做真币使用,是对象的不能犯,属犯罪未遂。购买假币罪是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犯罪之一,但L某购买冥币的行为客观上对社会金融秩序不能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根本无法危害社会。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L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L某主动直接到J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投案,陈述了自己购买假币的事实,同时也是被骗的事实。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4、L某有立功情节。L某在第一次到某派出所报案时向侦查机关交代了对向犯程某、周某的诈骗犯罪行为,第二次在警方的秘密安排下购买假币,与骗子周旋几日,配合警方抓获了骗子程某、周某,避免了更多人上当受骗,上述事实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特别是L某冒着人身安全的危险与诈骗犯程某、周某周旋,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二诈骗犯,与本案另一被告P某相比,作用更大。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5、购买假币犯罪属行政犯,L某文化程度较低,对购买假币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自己购买假币受到程某、周某蒙骗,被骗去2.5万元,是受害人。

6、被告人L某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又是偶犯,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7、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8、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总面额在4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刘华珍出资2.5万,涉案面值是1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综合本案来看L某有未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也就是说L某应当降低一个幅度来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退一万步,假设认定L某涉案面值数额特别巨大,减轻处罚在三至十年内量刑,也请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理由如下:

诈骗犯陈某、周某(加害人),均是累犯的情况下,分别被判处四年八个月、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从个案均衡化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判处诈骗受害人L某应当比诈骗犯陈某、周某更轻缓,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缓刑。

L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庭审后,孙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书面沟通,终于主审法官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孙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L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当天天,L某随即被释放,获得人身自由,免于牢狱之灾。

【律师辩护效果】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购买假币罪”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律师抓住案件的突破点,找准了切入点,即自首立功受骗,比对骗子刑期,辩护观点精准有效,全部获得了合议庭的采纳,被告人得以判三缓五,宣判后被告即行被释放,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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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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