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数额特别巨大的毒品,锲而不舍艰难辩护终保命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4
浏览量:2461

【案情简介】

二0一五年夏的某天下午,公安机关在广东省D市、湖北省L县、辽宁省C市等地,对B某、Y某、Z某、A某等近二十人实施精准抓捕,并当场查获了近5公斤毒品……

【公诉机关指控】

二0一六年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书中将B某列为第一被告,认为被告人B某贩卖1800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毒品罪。

【委托说明】

在B某被抓捕后,就被连夜押解回某市L县。第二天侦查机关就通知了其父亲被刑拘,这个淳朴、善良的农民当即晕倒。其他家属感觉事态非常严重,觉得非常有必要委托律师辩护,大半年中先后到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多次咨询律师,因案情重大,绝大部分律师觉得判决结果肯定是必死无疑,所有家属绝望之至。二0一六年九月的一天下午,孙律师在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完返回办公室的路上,接到B某家属的电话,称经其朋友联系,现在已经到孙律师办公室,约请孙律师面谈。简单了解案情后,孙律师觉得有某些情形的,如立功表现,B某还可能保命。带着一线希望,家属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后,与孙律师签订了刑事辩护合同。第二天孙律师赶往L县看守所,第一次会见B某。

【开庭前准备】

第一次会见长达一天,孙律师才了解到B某涉嫌贩卖毒品次数较多,且每次数额巨大,辩护压力山大,但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一个上家的银行卡号,另一上家可能的藏匿地点,无论嫌疑人还是孙律师都不知侦查机关根据该线索是否得以抓获其上家。十几天后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完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后,反复三次阅卷,写出了十几页的详细阅卷笔记,孙律师详细了解了全案经过,一方面要求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对证据不足的贩卖数量不予考虑,另一方面着重对立功问题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并请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争取时间让侦查机关抓获上家。承办检察官非常重视孙律师的意见,虽然采纳孙律师意见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在起诉中对证据不足的数量不予考虑,但是很遗憾,其上家一个都未抓获。在侦查机关第三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将该案拆分成三个案件,分案移送起诉,最主要的八个嫌疑人列入一个起诉书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有效辩护】

一方面尽全力降低涉案毒品数量是一个辩护策略;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策略是争取让人民法院认定B某有立功表现。

开庭前一天,像往常刑辩一样孙律师到L县看守所耐心辅导被告B某开庭,B某明确表示予以配合,并对是否认定立功忧心忡忡,孙律师耐心解释,一审开庭完有个合议过程,此类案件必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即使判处极刑,上诉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也有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因此侦查机关还是有一定时间抓捕上家。

庭审质证中,孙律师指出侦查机关的多处证据瑕疵,主审法官认真仔细听取孙律师对量刑证据的辩护,多次当庭表示:“辩护人,你在庭后就这个问题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

第一次庭审后,孙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尽量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宣判,争取时间让侦查机关抓获B某上线。苍天不负有心人,大概三星期后,孙律师得知B某的上线T某被抓获,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出具书面的立功证明材料。然后马不停蹄向主审法官提交该材料。第二次庭审,主要围绕该立功材料举证、质证、辩论。

综合两次庭审,孙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B某的委托,指派孙志强律师担任其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审之前,辩护人详细审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B某,认真听取了其对案情的陈述。经过法庭讯问、质证、辩论,本辩护人尊重B某认罪悔罪,就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意见:

一、检方指控的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准确。

1.检方指控的第二起“2015年3月上旬,B某在某地将9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Y某”。在卷二第130页,B某详细供述,“我将纸袋子内装着毒品给Y某,同时将电子秤也送给Y某……接着Y某将我卖给他的900克冰毒开始分装,我和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当时我拿出的是冰毒和麻果……”在卷二中,B某也有其他类似的供述。在卷三第127页,Y某供述“B某在我家北边卧室里将两个大的白色透明自封袋装着的冰毒给了我,当时我将第一次给我的30多克和这两袋冰毒一起过了称,一共450克”,也就是说,Y某供述的这次冰毒的数量为420克。当时现场应当有个外号叫“某某”的人,但卷宗无此人的证言或者供述佐证二人谁的供述真实性。两相比较,根据刑事证据互相印证的原则,应当认定该起贩卖的甲基苯丙胺数量为420克。

B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650克,氯胺酮30克。

二、关于对B某的量刑的事实。

1、关于B某与Y某、Z某、A某等人相比较,坦白交代更彻底。Y某在与B某认识前,已经开始贩毒。认识B某以前的毒品来源是什么,其至始至终未交代。Y某已经向B某付清毒品款。认识B某后毒品还有其他的来源,也未交代。从A某的供述(卷二第238页)来看,2014年Z某多次向A某出售毒品。B某和Z某在2015年2月初(卷二第50页)认识,Z某在认识B某前,其毒品的来源并未交代清楚。Z某在从B某手里购买毒品后,还出售给王某、苏某,除了当场查获的外,尚有毒品100多克去向不明。而B某不仅交代了上线、下线,而且交代了其生活圈中所有贩卖毒品的人,不论这些人与B某贩毒是否有关系。

2、2015年10月16日B某检举揭发上线朱某、F某、T某及下线张某等人的情况,以及向侦查机关提供G某、S某、S某明的严重犯罪的线索。2017年1月18日,L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关于B某检举揭发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通过B某的供述T某的情况,我队将T某抓获,现T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批准逮捕;通过B某的供述F某的情况,我队将F某抓获,现F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批准逮捕”,且T某、F某犯罪情况严重。另外, G某、S某忠、S某明等人涉嫌犯罪,还在侦查之中。B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在本案中,即使B某不检举揭发其上线G某、F某、T某等人的情况,基本也可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刑。正是由于B某检举揭发上线,并且其辨认上线F某、T某,有了这两个重要证据和其他证据佐证,即便F某、T某零口供,也应当定罪处罚。因此,正是有了B某的检举揭发才使得侦查机关有了查案的线索,侦查行为才有方向,才有力打击了贩卖毒品,特别有力遏制了L县近几年的毒品犯罪的势头。同时,B某的检举揭发行为表明其认罪、悔罪并积极地做出了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行为。

综合全案来看,B某对其涉案情况坦白较早,而且交代案情非常彻底,没有丝毫隐瞒。

三、关于量刑。

B某贩卖毒品数量的确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请求人民法院对B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庭审结束后,经过近四个月的等待,法院采纳孙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仅认定数额为八千多克,但认定有立功情节,判处被告人B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某得以保命!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的规定,一般处以重刑,像如此巨额的数量,稍有不慎可能判处极刑。B某的案件在湖北省内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作为可能判处极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有一丝希望的情况下,应当坚决委托有丰富经验的刑辩律师辩护。孙律师正是从立功这一最后保命的法律稻草入手,坚持不懈努力,找准了辩点,大部分辩护意见获得了合议庭的采纳,被告人得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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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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